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7,竹簡,1332,2018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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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簡字第13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正勳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97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范正勳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范正勳於民國107 年9 月3 日上午9 時許,前往新竹市○區○○路00號阿囉哈客運站大廳詢問票務事宜,因與客運站值班職員黃柔雱溝通不良發生爭執,黃柔雱打電話予其男友王熙求助,嗣王熙到達後與范正勳理論並勸架,范正勳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公眾得出入且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客運站大廳當著王熙面前對黃柔雱辱罵:「你女朋友是婊子」、「婊阿仔」(台語)、「賣春的」等語,足以貶損黃柔雱之人格及社會上之評價。

(二)案經黃柔雱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范正勳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黃柔雱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訴。

(三)證人王熙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監視錄影光碟及翻拍畫面照片、錄音譯文、被告向告訴人道歉之訊息截圖。

(五)被告固不否認有於上揭時地之犯行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我有提到說叫你男朋友(王熙)來,於是她真的叫她男朋友(王熙)來,我不知道她男朋友是誰,長什麼樣子我也不知道,後來有一個男生走到櫃檯找黃柔雱,然後黃柔雱好像有指向我這邊,她男朋友就往我這走過來…並非對任何人講也沒有指定對誰說,所以並非是在講黃柔雱。

我沒有對黃柔雱說,我是對王熙隨口說的,我不知道王熙是黃柔雱的男友云云。

然查: 1、被告於前揭時、地,口出:「你女朋友是婊子」、「婊阿仔」(台語)、「賣春的」等語,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承,核與告訴人及證人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證均相符(見107 年度偵字第9737號卷第2 至7 頁),並有監視錄影光碟及翻拍畫面照片、錄音譯文在卷可稽(見107 年度偵字第9737號卷第10、34至46頁),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2、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被告既與告訴人發生爭執,要求告訴人之男友王熙出來談判,王熙到達後,被告亦於警詢中自承看見告訴人與王熙在櫃檯交談,告訴人以手指向被告,而後王熙走向被告,被告與王熙彼此亦交談良久,衡諸一般常情,於此情形下,被告理應知悉走過來與其交談之人應為告訴人之男友,而非與告訴人不相干之人等,豈有不知之理?又被告與王熙交談之際,不時看向櫃檯處之告訴人,且被告口出「你女朋友是婊子」、「婊阿仔」(台語)、「賣春的」等語之際,同時以手勢指向櫃檯告訴人,此觀監視錄影光碟及翻拍畫面照片甚明(見107 年度偵字第9737號卷第10、11頁),足見被告確有於公眾得出入且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客運站大廳侮辱告訴人之犯行,被告以前揭情詞空言否認本案犯行,要無可採。

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自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核被告范正勳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爰審酌被告遇事未能理性處理,僅因詢問票務事宜,竟以言語公然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未知尊重他人之名譽法益,所為實不足取,並參以其犯罪目的、手段、情節、及其患有憂鬱症之身心狀況、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侵害告訴人所受名譽損害之程度,及犯後迄今尚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獲取告訴人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蘇恒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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