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2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即
被 告 馮嘉瑋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訴字第36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嗣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已經積極與被害人和解,態度良好,且被告家中有年事已高祖父母,未婚妻甫生子需要辦理相關手續,且被告於羈押前已經積極參與職訓,已經知所悔悟,請求准予交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馮嘉瑋因涉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後,認依被害人證述及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足認其涉犯刑法第216條、211條行使偽造公文書、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加重詐欺取財罪嫌重大,且被告所參與者係具有一定組織分工之集團,被告甫於民國106年8月間另犯加重詐欺取財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諭知緩刑2年,竟旋於106年12月間再為本案犯行,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經本院裁定自107年5月11日羈押,嗣經本院訊問後,又裁定自107年8月11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被告固以前揭情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已因另案於107年10月4日入監執行,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1份(107年度執助正字第849號)、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被告既因另案執行中,已非屬審判中羈押之被告,其所為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