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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鄒志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8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鄒志賢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鄒志賢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經核閱該等刑事判決後認為無誤,堪以認定。
其中除附表編號2 、6 所示之罪之宣告刑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外,其餘如附表編號1 、3 至5 所示之罪之宣告刑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將其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6頁),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尚無不符,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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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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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肇事逃逸 │過失傷害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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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1 月│有期徒刑4 月,如│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4 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1000元折算1日 │ │ │ │幣1000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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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 年12月4 日 │105 年12月4 日 │106 年2 月12日晚│106 年2 月12日晚│106 年4 月16日凌│106 年6 月27日 │
│ │ │ │間11時50分為警採│間11時50分為警採│晨0 時19分為警採│ │
│ │ │ │尿起往前回溯26小│尿起往前回溯96小│尿起往前回溯96小│ │
│ │ │ │時內之某時許 │時內之某時許 │時內之某時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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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6 年度│新竹地檢106 年度│新竹地檢106 年度│新竹地檢106 年度│新竹地檢106 年度│新竹地檢106 年度│
│年度案號 │偵字第2290號 │偵字第2290號 │偵字第1131、1339│偵字第1131、1339│偵字第1131、1339│偵字第7643號 │
│ │ │ │號 │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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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6 年度交訴字第│106 年度交訴字第│106 年度訴字第72│106 年度訴字第72│106 年度訴字第72│107 年度竹東簡字│
│ │ │104 號 │104 號 │9 號 │9 號 │9 號 │第15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6 年11月6 日 │106 年11月6 日 │106 年12月28日 │106 年12月28日 │106 年12月28日 │107 年5 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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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判│法 院│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
│決 ├────┼────────┼────────┼────────┼────────┼────────┼────────┤
│ │案 號│106 年度交訴字第│106 年度交訴字第│106 年度訴字第72│106 年度訴字第72│106 年度訴字第72│107 年度竹東簡字│
│ │ │104 號 │104 號 │9 號 │9 號 │9 號 │第15號 │
│ ├────┼────────┼────────┼────────┼────────┼────────┼────────┤
│ │判 決│106 年11月27日 │106 年11月27日 │106 年12月28日 │106 年12月28日 │106 年12月28日 │107 年5 月31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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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竹地檢107 年度│新竹地檢107 年度│新竹地檢107 年度執字第1459號 │新竹地檢107 年度│
│ │執字第1457號 │執字第1458號 │(編號3 至5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 │執字第42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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