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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全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9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全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顏全良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顏全良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雖其中有所處之刑係得易科罰金之刑,有所處之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原不得定其應執行之刑,然受刑人已於民國107 年9 月10日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 份附卷可參,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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