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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泰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9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泰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泰永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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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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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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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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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 年7月1日晚間│107年3月26日18時│
│ │9 時15分許為警採│許 │
│ │尿時起往前回溯96│ │
│ │小時內之某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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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7年度 │新竹地檢107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696號 │毒偵字第9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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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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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7年度竹北簡字 │107年度竹北簡字 │
│事實審│ │第219號 │第3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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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7年4月27日 │107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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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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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7年度竹北簡字 │107年度竹北簡字 │
│判 決│ │第219號 │第3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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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7年7月16日 │107年9月12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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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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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竹地檢107年度 │新竹地檢107年度 │
│ │執字第4476號 │執字第4602號 │
│ │(尚未執行) │(尚未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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