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7,聲,1570,2018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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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57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奕璋




選任辯護人 林進塗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909 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奕璋(下稱被告)已經坦承犯罪,實不會規避司法判決及刑罰之執行,且因家中有一腳截肢領有重度殘障手冊之母親需要照顧,其也不會有逃亡之想法,復其係因與妻子離婚,心情煩悶方而觸犯本案被訴之罪,其已深感後悔,決心痛改前非,不會再犯,希冀能以較低之金額停止羈押,或以責付、限制住居、每日至轄區派出所報到之方式,替代羈押,以讓被告能回家短暫的照顧母親起居,爰依法聲請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業已坦承起訴書所載之全部犯罪事實,並指述共犯郭智維之涉案部分,佐以起訴書「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欄所載之其他證據,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嫌、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第328條第1項強盜罪嫌,嫌疑重大,而被告所犯之強盜罪嫌部分,是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照常人脫免刑貴、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當認被告逃亡之可能性增加,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另被告於短時間內犯下多起竊盜案件,亦認被告有反覆實施竊盜罪之疑慮,考量目前訴訟進度及比例原則之後,認被告有暫時予以羈押之必要,故諭知被告應自民國107 年11月1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被告雖以前詞聲請停止羈押,然除本案被訴犯行之外,觀之被告前案紀錄,被告於107 年間尚涉有其他竊盜罪嫌,甚至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為檢察官偵查中,被告既於短時間內涉有多起犯罪嫌疑,如經判處罪刑確定,勢將入監服刑,且刑期非短,故本院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衡酌比例原則後,認為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所為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湯淑嵐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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