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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韋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0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韋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韋傑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2、5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餘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受刑人已於民國107 年11月12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紙附卷可參,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參照)。
是本件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2、5 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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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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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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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3、4定應執行│
│ │ │有期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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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年9月10日21時│106年10月14日12 │106年9月10日21時│
│ │許 │時許 │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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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6 年度│新竹地檢106 年度│新竹地檢106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2352、23│毒偵字第2352、23│毒偵字第2352、23│
│ │54號 │54號 │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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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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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31 │107年度訴字第31 │107年度訴字第31 │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7年2月23日 │107年2月23日 │107年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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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31 │107年度訴字第31 │107年度訴字第31 │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判 決│107年2月23日 │107年2月23日 │107年2月23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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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否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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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915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 │
│ │(刑期自107.11.03至108.11.02) │執字第1916號 │
│ │ │(刑期自108.11.03│
│ │ │至109.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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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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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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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9月 │ │
│ ├────────┤ │ │
│ │編號3、4定應執行│ │ │
│ │有期徒刑5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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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年10月14日12 │107年1月2日12時 │ │
│ │時許 │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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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6 年度│新竹地檢107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2352、23│毒偵字第600號 │ │
│ │54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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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 ├────┼────────┼────────┼────────┤
│最 後│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31 │107年度訴字第303│ │
│事實審│ │號 │號 │ │
│ ├────┼────────┼────────┼────────┤
│ │判決日期│107年2月23日 │107年6月2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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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31 │107年度訴字第303│ │
│判 決│ │號 │號 │ │
│ ├────┼────────┼────────┼────────┤
│ │判 決│107年2月23日 │107年6月20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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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否 │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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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竹地檢107年度 │新竹地檢107年度 │ │
│ │執字第1916號 │執字第3464號 │ │
│ │(刑期自108.11.03│(刑期自113.07.03│ │
│ │至109.04.02) │至114.04.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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