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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韋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0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韋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韋傑因犯贓物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4 之犯罪日期容有誤載,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罪、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贓物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4至編號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餘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受刑人已於民國107 年11月12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 紙附卷可參,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參照)。
是本件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及編號10至編號14所示等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4至編號9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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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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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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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年3月12日9時 │106年4月27日10時│106年1月1日中午 │
│ │許 │30分許 │12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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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6年度 │新竹地檢106年度 │新竹地檢106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824號 │偵字第4419號 │毒偵緝字第182、 │
│ │ │ │1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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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6年度竹簡字第 │106年度竹簡字第 │106年度訴字第714│
│事實審│ │599號 │1050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6年6月30日 │106年10月31日 │107年3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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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6年度竹簡字第 │106年度竹簡字第 │106年度訴字第714│
│判 決│ │599號 │1050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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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6年8月28日 │106年12月4日 │107年3月2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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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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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竹地檢106年度 │新竹地檢107年度 │新竹地檢107年度 │
│ │執字第4943號 │執字第444號 │執字第1918號 │
│ │(刑期自107.01.03│(刑期自107.06.03│(刑期自110.04.03│
│ │至107.06.02) │至107.11.02) │至110.07.02)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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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
│ ├────────┴────────┼────────┤
│ │編號4、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6至9定應執行│
│ │ │有期徒刑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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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 年1月1日中午│106年3月11日晚間│106年6月26日下午│
│ │12時後未久之某時│12時許 │4時許 │
│ │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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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6年度 │新竹地檢106年度 │新竹地檢106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毒偵緝字第182、 │毒偵緝字第182、 │毒偵字第1745、17│
│ │188號 │188號 │46、1747、1748、│
│ │ │ │1871、23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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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714│106年度訴字第714│107年度訴字第265│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7年3月2日 │107年3月2日 │107年5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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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714│106年度訴字第714│107年度訴字第265│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判 決│107年3月2日 │107年3月2日 │107年5月14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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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否 │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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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917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 │
│ │(刑期自109.04.03至110.04.02) │執字第3461號 │
│ │ │(刑期自110.07.03│
│ │ │至112.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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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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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
│ ├────────┴────────┴────────┤
│ │編號6至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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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年5月18日下午│106年3月1日下午2│106年4月26日晚上│
│ │3時許 │時30分許採尿時起│8時許 │
│ │ │回溯26小時內之某│ │
│ │ │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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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6 年度│新竹地檢106 年度│新竹地檢106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745、17│毒偵字第1745、17│毒偵字第1745、17│
│ │46、1747、1748、│46、1747、1748、│46、1747、1748、│
│ │1871、2353號 │1871、2353號 │1871、23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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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265│107年度訴字第265│107年度訴字第265│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7年5月14日 │107年5月14日 │107年5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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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265│107年度訴字第265│107年度訴字第265│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判 決│107年5月14日 │107年5月14日 │107年5月14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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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否 │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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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461號 │
│ │(刑期自110.07.03至112.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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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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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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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編號10至1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6月26日下午│106年5月18日下午│106年3月1日下午2│
│ │4時許 │3時許 │時30分許採尿時起│
│ │ │ │回溯26小時內之某│
│ │ │ │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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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6 年度│新竹地檢106 年度│新竹地檢106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745、17│毒偵字第1745、17│毒偵字第1745、17│
│ │46、1747、1748、│46、1747、1748、│46、1747、1748、│
│ │1871、2353號 │1871、2353號 │1871、23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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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265│107年度訴字第265│107年度訴字第265│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7年5月14日 │107年5月14日 │107年5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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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265│107年度訴字第265│107年度訴字第265│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判 決│107年5月14日 │107年5月14日 │107年5月14日 │
│ │確定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462號 │
│ │(刑期自112.07.03至113.07.02) │
└────────┴──────────────────────────┘
┌────────┬────────┬────────┬────────┐
│ 編 號 │ 13 │ 14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贓物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編號10至13定應執│ │ │
│ │行有期徒刑1年 │ │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4月26日晚上│106年2月28日12時│ │
│ │8時許 │41分許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6 年度│新竹地檢106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745、17│偵字第5395號 │ │
│ │46、1747、1748、│ │ │
│ │1871、2353號 │ │ │
├───┬────┼────────┼────────┼────────┤
│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 ├────┼────────┼────────┼────────┤
│最 後│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265│107年度易字第394│ │
│事實審│ │號 │號 │ │
│ ├────┼────────┼────────┼────────┤
│ │判決日期│107年5月14日 │107年8月13日 │ │
├───┼────┼────────┼────────┼────────┤
│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265│107年度易字第394│ │
│判 決│ │號 │號 │ │
│ ├────┼────────┼────────┼────────┤
│ │判 決│107年5月14日 │107年8月13日 │ │
│ │確定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新竹地檢107年度 │新竹地檢107年度 │ │
│ │執字第3462號 │執字第5190號 │ │
│ │(刑期自112.07.03│(刑期自114.04.28│ │
│ │至113.07.02) │至114.07.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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