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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彭賢進
被 告 陳雅君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典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賢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彭賢進因被告陳雅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聲請書誤載,本院予以更正),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7年刑保字第53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暨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雅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彭賢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交保在案。
嗣被告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7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並於107年5月11日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送達執行傳票至被告位於新竹縣竹北市縣○○街00號4樓之2之住所通知到案執行,因未獲會晤本人,於107年8月1日寄存送達;
另送達被告位於新竹縣○○鄉○○村0鄰○○0號之居所,因未獲會晤本人,於107年7月30日將文書交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代為收受而合法送達,惟屆期被告仍未到案執行;
復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至被告上開之住所地、居所地執行拘提,亦拘提未果;
又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未見被告按時到案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執字3495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函文、追保函送達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前開判決書、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憑,而被告現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入出監簡列表附卷可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
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至被告於107年8月28日始將戶籍遷入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乙節,並不影響其上開逃匿事實之存在,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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