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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7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志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志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志忠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有各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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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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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 │不能安全駕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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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 │一日. │一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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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年5月22日 │107年6月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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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7年度撤緩 │苗栗地檢107年度速偵 │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06號 │字第83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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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苗栗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竹交簡字第739│107年度苗交簡字第739│ │
│事實審│ │ 號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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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7年09月20日 │ 107年07月1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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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苗栗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竹交簡字第739│107年度苗交簡字第739│ │
│判 決│ │ 號 │ 號 │ │
│ ├────┼──────────┼──────────┼──────────┤
│ │判 決│ 107年10月26日 │ 107年08月13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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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 │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 │ │
│備 註│第6060號(尚未執行)│第3478號(易服社會勞│ │
│ │ │動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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