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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7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芳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芳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芳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有各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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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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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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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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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4年12月6日晚上9時 │105年3月28日晚上7時 │105年10月24日晚上6時│
│ │許 │許 │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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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5年度毒偵 │桃園地檢105年度毒偵 │新竹地檢105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646號等 │字第2646號等 │字第220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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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新竹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161 │105年度審訴字第1161 │106年度訴第257號 │
│事實審│ │號 │號 │ │
│ │ │105年度審易字第 │105年度審易字第2212 │ │
│ │ │2212號 │號 │ │
│ ├────┼──────────┼──────────┼──────────┤
│ │判決日期│105年11月29日 │105年11月29日 │107年0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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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新竹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212 │105年度審易字第2212 │106年度訴第257號 │
│判 決│ │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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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6年1月3日 │106年1月3日 │107年04月19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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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檢106年度執助字第1022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執第 │
│備 註│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3203號編號3、4應執行│
│ │ │有期徒刑1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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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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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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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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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年10月25日上午2時│ │ │
│ │25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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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5年度毒偵 │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201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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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 │
│最 後├────┼──────────┼──────────┼──────────┤
│ │案 號│106年度訴第257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7年04月19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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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 │
│確 定├────┼──────────┼──────────┼──────────┤
│ │案 號│106年度訴第257號 │ │ │
│判 決├────┼──────────┼──────────┼──────────┤
│ │判 決│ 107年04月19日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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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竹地檢107年度執第 │ │ │
│ │3203號編號3、4應執行│ │ │
│ │有期徒刑1年4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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