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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7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俊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俊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俊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有各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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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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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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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 │一日. │一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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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年1月15日或翌日某│106年10月12日19時許 │ │
│ │時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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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7年度撤緩 │新竹地檢107年度撤緩 │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36號 │毒偵字第4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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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竹簡字第498號│107年度竹簡字第49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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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判決日期│ 107年05月30日 │ 107年09月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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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竹簡字第498號│107年度竹簡字第497號│ │
│判 決├────┼──────────┼──────────┼──────────┤
│ │判 決│ 107年06月18日 │ 107年10月15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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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 │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 │ │
│ │第3994號(執行完畢)│第5976號(尚未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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