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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7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建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建仁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建仁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有各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爰依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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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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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傷害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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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
│ 宣 告 刑 │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 │. │. │. │
│ │ ├──────────┴──────────┤
│ │ │ 編號2、3應執行拘役40日 │
│ ├──────────┴─────────────────────┤
│ │編號1至3應執行拘役70日(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13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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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9月8日上午10時 │106年5月4日下午4時30│106年8月30日中午12時│
│ │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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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10582號 │第9572、9573號 │第9572、95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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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竹東簡字第11 │107年度竹簡字第164號│107年度竹簡字第164號│
│事實審│ │ 號 │ │ │
│ ├────┼──────────┼──────────┼──────────┤
│ │判決日期│ 107年05月31日 │ 107年05月07日 │ 107年05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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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竹東簡字第11 │107年度竹簡字第164號│107年度竹簡字第164號│
│判 決│ │ 號 │ │ │
│ ├────┼──────────┼──────────┼──────────┤
│ │判 決│ 107年06月25日 │ 107年05月28日 │ 107年05月28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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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 │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613號(107年度執 │
│ │第3612號(107年度執 │更字第1180號,執行完畢) │
│ │更字第1180號,執行完│ │
│ │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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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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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 │ │
├────────┼──────────┼──────────┼──────────┤
│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 │ │
│ 宣 告 刑 │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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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年10月12日上午1時│ │ │
│ │57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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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 │ │ │
│ 年 度 案 號 │第1022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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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 │
│最 後├────┼──────────┼──────────┼──────────┤
│ │案 號│106年度竹東簡字第260│ │ │
│事實審│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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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7年09月2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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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 │
│確 定├────┼──────────┼──────────┼──────────┤
│ │案 號│106年度竹東簡字第260│ │ │
│判 決│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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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7年10月15日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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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 │ │ │
│備 註│第5799號(尚未執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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