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7,聲,1752,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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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7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許志達


受 刑 人 許長華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7 年度執聲沒理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志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許志達因受刑人即被告許長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本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許長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 萬元,由具保人許志達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即被告釋放在案。

嗣受刑人即被告所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107 年1 月22日以106 年度訴字第717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 萬元,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7 年7 月5 日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1233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07 年7 月30日確定。

嗣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其到案執行,惟傳、拘無著;

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即被告到案執行,仍未見受刑人即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1 份、國庫存款收款書1 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1 份、107 年9 月19日竹檢錫執理107執4320字第1070030329號函1 份及所附送達證書1 份、107年10月16日竹檢錫執理107 執4320字第1070034222號函1 份、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107 年11月1 日竹市警一分偵字第1070025171號函1 份、拘票1 份、報告書1 份、照片2 幀、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717 號刑事判決1 份、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1233號刑事判決1 份、具保人及受刑人即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1 份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等在卷可憑;

且具保人及受刑人即被告目前均未在監在押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2份附卷為憑,是受刑人即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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