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盧民峯係址設新竹縣○○鄉○○路0段000巷0號玖富寶營造
- 二、緣徐茂淦於民國107年3月間某數日,委託盧民峯為其拆除其
- 三、盧民峯取得上開收據後,即承前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意
- 四、盧民峯因認其受徐茂淦片面要求無償拆除上開青埔子老宅,
- 五、總計於上開3日內經違法放行入場傾倒營建混合廢棄物之車
- 六、案經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移送及臺灣
- 理由
- 壹、程序部分:
- 貳、實體部分:
- 一、訊據被告盧民峯、高雲祥、謝鎰誠對於前開犯罪事實,於本
- 二、論罪科刑:
-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之廢棄物分為「一般廢棄物」及「事
- (二)被告盧民峯、高雲祥、謝鎰誠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
- (三)按「集合犯」乃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
- (四)被告盧民峯、高雲祥、謝鎰誠利用不知情如附表一二所示
- (五)刑法第59條之適用:
- (六)爰審酌被告謝鎰誠前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基
- 五、緩刑宣告
- 六、沒收部分
- (一)扣案物沒收部分:
- (二)犯罪所得沒收部分: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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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6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民峯
選任辯護人 李晉安律師
被 告 高雲祥
謝鎰誠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902號、第7980號、第7981號、第7982號、第8400號、第8456號、第8459號),被告等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盧民峯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高雲祥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謝鎰誠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盧民峯係址設新竹縣○○鄉○○路0段000巷0號玖富寶營造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盧民峯之同居人溫麗娟;
下稱玖富寶公司)及同址父皇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下稱父皇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經營建築相關工程施作業務;
高雲祥係玖富寶公司之下包廠商,受盧民峯指示施作建築相關工程項目;
謝鎰誠則係與盧民峯、高雲祥合作,專營廢土清運之土石方處理業者(俗稱土尾)。
另徐茂淦係新竹縣新豐鄉第17屆鄉長,負責綜理、指揮新竹縣新豐鄉公所(下稱新豐鄉公所)轄下各單位主管、監督之行政事務;
林修弘係新豐鄉公所清潔隊之技工,負責辦理新豐鄉公所清潔隊隊員之平、假日勤務排班、新竹縣新豐鄉衛生垃圾掩埋場(址設:新竹縣○○鄉○○村0鄰○○○000號之3,位於新竹縣新豐鄉與竹北市交接處之鳳鼻隧道西側;
下稱新豐掩埋場)之隊員輪值排班及監管、處理新豐鄉內資源回收工作等,並就上開主管事務,受徐茂淦與新豐鄉公所清潔隊隊長曾德生之指揮、監督,二人均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徐茂淦、林修弘所涉犯行,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緣徐茂淦於民國107年3月間某數日,委託盧民峯為其拆除其弟媳曾鳳紅所有、址設新竹縣○○鄉○○村0鄰○○○00號4之老宅建物(下稱青埔子老宅),並口頭允諾將以新豐鄉公所名義將上開老宅前之水溝改善工程發包予玖富寶公司施作,以彌補盧民峯為其無償施作上開老宅拆除工程之經濟上損失。
嗣盧民峯自行施作上開老宅前期拆除工程,並將拆下具經濟價值之鋁窗變賣後,因不願自行吸收拆除工程產出之廢棄磚、瓦、水泥塊、混凝土塊、木材、砂石、金屬、玻璃、塑膠、紙類、一般家庭垃圾等營建混合廢棄物之處理費用,於107年3月下旬某日某時許及同年4月3日上午某時許,分別至新豐鄉公所鄉長辦公室與徐茂淦、林修弘商討廢棄物之處理方案。
徐茂淦、林修弘及盧民峯為節省支出上開青埔子老宅拆除工程產出營建混合廢棄物之清除費用,渠等均明知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者,不得從事清除廢棄物,徐茂淦、林修弘基於意圖為徐茂淦、曾鳳紅、盧民峯暨玖富寶公司、父皇公司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並與盧民峯共同基於違法清除廢棄物之犯意聯絡,3人於上揭時、地,議定由林修弘安排於107年4月4日、5日及8日清明連假期間,利用新豐鄉公所清潔隊人員及委外清運廢棄物公司均放假,載運廢棄物之車輛不會進出新豐掩埋場之空檔違法放行,供盧民峯調度之車輛將上開青埔子老宅拆除工程所產出之營建混合廢棄物載運至新豐掩埋場內傾倒,以此使徐茂淦、曾鳳紅及盧民峯獲取節省支出該等廢棄物清除費用之不法利益。
林修弘並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在其掌管「民眾申請案件登錄表」之公文書上登載盧民峯係申請清運「2車樹枝、樹葉」等不實內容後交予盧民峯而行使之,供盧民峯持向不知情之新豐鄉公所財政課人員依上開公文書所載,繳納處理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後取得收據1紙(林修弘所涉偽造文書罪嫌,由本院另行審結)。
三、盧民峯取得上開收據後,即承前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意,僱用不知情之其胞弟盧紀軒於107年4月4日、5日及8日施作上開青埔子老宅之後期拆除工程,駕駛破碎機破壞該老宅牆面、基體等,復以每日支付每車工資8,000元之代價,委由不知情之樺研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范德興及該公司所僱司機張峰樹,於上開3日分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178-S2號(嗣更換車牌號碼為:KED- 2353號)營業用大貨車,於上開青埔子老宅拆除工程工地載運產出之營建混合廢棄物,至新豐掩埋場傾倒;
然因盧民峯認范德興、張峰樹所駕前揭車輛無法即時清運完畢,遂要求謝鎰誠派車支援,謝鎰誠即與盧民峯共同基於違法清除廢棄物之犯意聯絡,於上開3日期間內,再指示不知情之許應年、林家宏、陳文棋、黃聖賢等人駕車自上開青埔子老宅拆除工程工地載運產出之營建混合廢棄物至新豐掩埋場(范德興、張峰樹及許應年、林家宏、陳文棋、黃聖賢等駕駛營業用大貨車之車牌號碼、所屬公司或行號、載重及趟次,經公訴檢察官於108年6月14日當庭更正後如附表一所載)。
四、盧民峯因認其受徐茂淦片面要求無償拆除上開青埔子老宅,需自行吸收拆除費用,心有不甘,遂利用徐茂淦已指示林修弘安排新豐掩埋場於上開3日供盧民峯調度之車輛無限制入場傾倒、該場實質上無管制之機會,另與高雲祥共同基於違法清除廢棄物之犯意聯絡、謝鎰誠則接續上開犯意,由盧民峯指示高雲祥、謝鎰誠另外尋覓營建混合廢棄物來源以賺取額外清運費用;
高雲祥因知悉坐落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北埔土地)上疑遭不詳人士堆放大量營建混合廢棄物,遂與該地地主之一之曹仁熊締約受託清運該等廢棄物,曹仁熊支付90萬元清運費予高雲祥後,再由謝鎰誠以每日支付每車工資8,000元、每小時支付每車工資1,000元或每趟次支付工資2,000元不等之代價,僱用不知情之東益實業有限公司司機許應年、富億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司機梁修仁、弘揚開發工程有限公司司機林家宏與林忠德、群昇環境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昇鉦及該公司司機林政威、聖德工程行司機林達治、立闔開發有限公司司機鍾宇豪、永春企業社負責人李永炳、尚佳工程行負責人李洛鋆、明發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文棋、鼎杰實業有限公司司機李燕強、冠陞工程行司機彭偉君、聖賢企業社負責人黃聖賢等人,駕車自上開北埔土地載運堆置之營建混合廢棄物至新豐掩埋場(許應年等14人駕駛營業用大貨車之車牌號碼、所屬公司或行號、載重及趟次,詳如附表二所載)。
五、總計於上開3日內經違法放行入場傾倒營建混合廢棄物之車次至少達117車次(其中33車次係來自上開青埔子老宅拆除工程所產出,84車次則係來自上開北埔土地),以附表一、二所示各該車輛每趟次載重及總趟次計算,總計載運入場傾倒之營建混合廢棄物總重至少達899.48公噸(其中241.03公噸來自上開青埔子老宅拆除工程所產出,658.45公噸則來自上開北埔土地),以新竹縣資源回收廢棄物清除商業同業公會回函所示營建混合廢棄物合法之清除費用每公噸約800元計算,徐茂淦、曾鳳紅、盧民峯暨玖富寶公司、父皇公司所取得之不法利益即其等因此節省上開青埔子老宅拆除工程產出營建混合廢棄物之清除費用約19萬2,824元;
盧民峯暨玖富寶公司、父皇公司、高雲祥、謝鎰誠就上開北埔土地所堆置營建混合廢棄物所節省之清除費用則約52萬6,760元。
六、案經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移送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分案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盧民峯、高雲祥、謝鎰誠所犯本件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盧民峯、高雲祥、謝鎰誠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三人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辯護人及被告三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盧民峯、高雲祥、謝鎰誠對於前開犯罪事實,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自白不諱(見本院卷一第220頁、卷二第146頁、第224頁),核與同案被告徐茂淦、林修弘、徐誌轅、鄭文傑、林文燦及證人曾德生、王貴生、陳昱丞、陳輝龍、李建德、溫麗娟、謝宛伶、盧紀軒、黃文欽、曹仁熊、許應年、梁修仁、林家宏、陳昇鉦、林政威、林達治、陳文棋、李燕強、彭偉君、黃聖賢、范德興、張峰樹、林忠德、鍾宇豪、李永炳、李洛鋆、郭秀美、徐子杰、范姜傑分別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所述情節相符(見107年度偵字第7980號卷第3-7、14-18、40-43、60-64頁,院卷二133-136、138-140頁,107年度偵字第8459號卷一第33-44、55-57頁,107年度偵字第7981號卷第34-40、48-51、52、65-67頁,院卷一第277-320、349-365頁,107年度他字第1236號卷第3-7、11-13、17、104-106、109-111、113-116、137-139、141頁,107年度偵字第5902號卷一第168-171、172-175、180-182、185-189、190-196、199-203、213-215、235-237、244-247頁,107年度偵字第5902號卷二第110-111、117、123、130、136、142、148、154、159、165、171、178、184、190、196、204、210-211、223、236、310、315、322-323頁),並有卷附新竹縣公有一般廢棄物掩埋場營運管理計畫1份、新竹縣代清除處理廢棄物收費辦法、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新竹縣政府107年4月12日府農保字第1070036585號函及北埔土地現場照片、廉政官製作之新豐掩埋場遭非法傾倒建築廢棄物載運車輛一覽表、新豐掩埋場偷倒營建廢棄物車輛一覽表及監視器照片(107/04/04、107/04/05、107/04/08)、監視器過濾疑似廢棄物車輛情形(107/04/ 04、107/ 04/05、107/04/08)、老宅拆除後違法傾倒至新豐掩埋廠營建廢棄物車輛一覽表及監視器照片、員警製作之新豐掩埋場遭非法傾倒建築廢棄物載運車輛一覽表、員警製作之新竹縣新豐鄉區域衛生垃圾掩埋場傾倒建築廢棄物進出車輛一覽表(107/04/04、107/04/05、107/04/08)、新豐掩埋場入口處及連外道路所架設監視器拍攝之影像光碟暨翻拍畫面、廉政官及調查官偕同上開證人於107年8月16日至青埔子老宅拆除工程公地或北埔土地現場勘查之勘查紀錄(含現場照片及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樺研工程有限公司簽收單2張(107/0 4/05、107/04/08)、附表所示各該車輛之車籍資料、高雲祥手機內翻拍估價單、工作確認單、簽收單照片共28張(扣押物編號C-2)、徐誌轅手機內翻拍相片、新竹市環境保護局107年8月23日竹市環政字第1070021211號函暨所附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查詢資料及車輛登記資料、新竹縣資源回收廢棄物清除商業同業公會107年8月21日竹縣資清榮字第016號函、新豐鄉公所建設課青埔村3鄰42號排水溝工程簽呈暨所附報價單、現場照片、徐茂淦與盧民峯之通聯紀錄、民眾申請案件登錄表存根聯、新竹縣新豐鄉公所107年4月3日新鄉收字第810208號收據第三聯影本、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土地建物查詢資料(新竹縣○○鄉○○○段000000000地號)、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新竹縣政府107年8月6日府工建字第1070152545號書函、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107年8月2日新湖地人字第1070003670號函、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107年8月6日新縣稅密企字第1070036091號函暨稅籍證明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107年7月26日14時至新豐掩埋場遭傾倒建築廢棄物案-廢棄物來源處所執行架設封鎖線履勘照片12張、盧民峯手機內照片19張、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8月1日至新竹縣○○鄉○○村○○○00號履勘現場筆錄、高雲祥簽名確認之工程報價單、清運鄉長老宅成本利潤明細、玖富寶公司帳款支出傳票登記證明總表、法務部廉政署扣押物品封條(含扣押物編號A2-6、A2-10、A 2-21、A2-27、A2-32)、新豐掩埋場107年4月值班表、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年4月10日稽查工作紀錄及照片1份、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5月21日至新豐掩埋場履勘現場筆錄及照片80張、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107年5月24日新湖地測字第1070002536號函暨所附新豐鄉濱海段644地號等6筆土地複丈成果圖、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年8月2日環業字第1073401886號函暨所附107年5月21日與新竹地檢署至新竹縣新豐掩埋場共同會勘之廢棄物樣品檢驗報告1份(含稽查工作紀錄、照片12張、清華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廢棄物樣品檢驗報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檢測報告)、林修弘事後所繕打之自述事件經過資料(法部部廉政署扣押物品封條編號B2-5、B2-9、B2-10)、切結書、存證信函各1份、法務部廉政署107年7月26日廉肅輔106廉查肅32字第1076600850號函暨搜索票正本7紙、廉政署執行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6份、偵查佐陳仁輝107年4月13日及107年5月17日偵查報告、廉政專員孫立杰107年7月24日職務報告、盧民峯與徐茂淦會面之手繪圖等在卷可佐(見107年度偵字第8459號卷一第25、47-54、116、148-150、207-211頁,107年度偵字第8459號卷四第2-7、8-10、11、12、13、14、15-33、34、36、37-63、64、65-84、85-102、103-107、108、109、110 -111、127-128、129-138頁,107年度偵字第5902號卷一第33-35、37、116-119、177、221-222、223、224、228-234、249、260-293、295-301、303頁,107年度偵字第5902號卷二第1-14、23- 34、62-63、64頁背至66、95-109、109頁背、115-116、121-122、127-129、134-135、141、146 -147、152-153、158、163-164、169-170、175-177、182 -183、188-189、194-195、219-220、222、229-235頁,107年度偵字第8400號卷第65頁,107年度他字第1236號卷第2-3、4-6、8、19、46-52、55、56、59-82、87-100、107頁)。
是被告等人上開自白,顯與事實相符,自堪信實;
被告盧民峯、高雲祥、謝鎰誠上開犯行,均洵堪認定,均應予以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之廢棄物分為「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事業廢棄物」又分為「有害事業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
而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所規定之「貯存」、「清除」及「處理」3者,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布之「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條之規定,「貯存」指事業廢棄物於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
「清除」則指事業廢棄物之收集、運輸行為;
至「處理」則包含1.中間處理:指事業廢棄物在最終處置或再利用前,以物理、化學、生物、熱處理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生物特性或成分,達成分離、減積、去毒、固化或穩定之行為;
2.最終處置:指衛生掩埋、封閉掩埋、安定掩埋或海洋棄置事業廢棄物之行為;
3.再利用:指事業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自行、販賣、轉讓或委託做為原料、材料、燃料、填土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行為,並應符合其規定者。
查被告盧民峯、高雲祥、謝鎰誠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於上揭時地,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行為,核被告盧民峯、高雲祥、謝鎰誠所為,均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4款前段之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領有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清除罪。
(二)被告盧民峯、高雲祥、謝鎰誠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三)按「集合犯」乃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反覆實行之犯罪,歸類為集合犯,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之犯罪類型,而以實質一罪評價。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係以未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為犯罪主體,再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以觀,立法者顯然已預定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通常具有反覆多次實行之性質。
是本罪之成立,本質上具有反覆性與複數性,而為集合犯,至同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者,亦屬非法清除廢棄物罪,本質上同具反覆多次實行之特性,亦屬集合犯(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637號判決要旨參照)。
被告盧民峯、高雲祥、謝鎰誠就事實欄所載,於107年4月4日、5日及8日,委由不知情如附表所示之司機,數次收集附表一、二所示之廢棄物,至新豐掩埋場傾倒堆置之非法清除行為,係基於集合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多次反覆實行相同之犯罪行為,揆諸上揭說明,均應分別論以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一罪。
(四)被告盧民峯、高雲祥、謝鎰誠利用不知情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司機駕駛車輛清除前揭廢棄物,無異將其等不知情之司機視同自己手足延伸,而以他人充作犯罪工具而為上開犯行,自應論以間接正犯。
(五)刑法第59條之適用: (1)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並於同法第59條賦予法院以裁量權,如認「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
而刑法第59條規定所謂「犯罪之情狀」,應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165號、51年度台上字第899號判決意旨參照)。
(2)本件被告盧民峯、高雲祥、謝鎰誠所為固妨害環境保護、破壞主管機關對於廢棄物之監督管理,原不宜輕縱,然同為犯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刑度不可謂不重,是倘依其情狀處以相當之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犯行與主觀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
本院審酌被告盧民峯、高雲祥、謝鎰誠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堪信具有悔意,而本案中,被告盧民峯係因囿於同案被告徐茂淦擔任新豐鄉鄉長之地位,無償為其處理青埔子老宅之拆除及清運,再因不堪虧損,方一錯再錯,利用新豐掩埋場無管制之機會,再行清運北埔土地之廢棄物;
被告高雲祥、謝鎰誠則係受被告盧民峯之指示行事,且渠等犯後已全數繳納本件廢棄物之代履行費用,有卷附收據及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函文可考(見本院卷二第220、221頁),足見被告盧民峯、高雲祥、謝鎰誠於本案犯行後已能正視己過,並且積極彌補可能造成之一切損害,因認被告盧民峯、高雲祥、謝鎰誠所犯倘處以最低刑度即有期徒刑1年,猶嫌過重,有情輕法重而足堪憫恕之情狀,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以達罪刑相當之刑法處罰目的。
(六)爰審酌被告謝鎰誠前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後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434號判決駁回上訴,尚未確定,然於訴訟期間,又再犯本案;
另被告盧民峯、高雲祥、謝鎰誠均未領有相關許可證照,即以前開清除之方式,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並審酌渠等非法清理廢棄物時間非長,現場所堆置廢棄物之數量共計百噸之多,足認本案非法清除之廢棄物數量及規模甚鉅。
併矧之被告盧民峯係因認受同案被告徐茂淦要求無償為其拆除青埔子老宅,而需自行吸收拆除費用,因心有不甘,而利用清運青埔子老宅廢棄物期間,新豐掩埋場無管制之機會,再行清運如附表二北埔土地之廢棄物,被告高雲祥、謝鎰誠則係受被告盧民峯之指示,清運本件廢棄物,足見被告盧民峯在本案中之犯罪情狀居首要地位,且渠等對環境所生危害程度既有不同,自應予區隔評價;
又被告盧民峯、高雲祥、謝鎰誠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被告盧民峯於本院審理時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仍為玖富寶公司之負責人,從事營造工作,因繳納本案廢棄物清運之費用故仍負債中之生活經濟狀況;
被告高雲祥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瀝青廠業務,每月收入約3萬元之生活經濟狀況;
被告謝鎰誠高中畢業、未婚、小康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儆懲。
五、緩刑宣告末查被告高雲祥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亦坦承犯行,深表懊悔之意,堪信已知其錯誤,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本件被告高雲祥已向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繳納代履行費用,有該局函稿內容在卷可憑,本院審酌上情,認前開對被告高雲祥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
至被告盧民峯及其辯護人請求為緩刑之宣告云云,然被告盧民峯於103年間因另涉犯侵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2號判決有期徒刑5月、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被告盧民峯尚與緩刑之要件不符,爰不予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六、沒收部分
(一)扣案物沒收部分:扣案之新竹高商和平樓無障礙電梯新建工程、重興光明巷道路面修復工程、新豐鄉忠孝村仁愛街及中崙村道路改善等2處工程、新豐鄉忠孝村仁愛街及中崙村道路改善等2處工程、校長職務宿舍及學生宿舍整修工程、新豐鄉106年度鄉內排水系統整建工程、鄉長老宅拆除工程、新竹縣新豐鄉代清除代處理費收據1張、新豐鄉小型工程資料、存摺(含父皇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寶山鄉農會存摺2本、台灣企銀竹科分行存摺1本、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存摺3本、玖富寶營造有限公司寶山鄉農會存摺2本、竹東地區農會竹東本會存摺1本、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東光分社存摺1本、溫麗娟寶山鄉農會存摺2本及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東光分行存摺1本、盧民峯寶山鄉農會存摺1本及金融卡1張、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存摺1本、台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新豐鄉中崙村黃宅圍牆及排水溝工程工程合約書、鄭春榮運土方帳款支出傳票登記單、玖富寶營造有限公司支出明細、員工通訊錄、新豐鄉106年度鄉內排水系統整建工程新豐鄉公所包商估價單、新豐鄉中崙村2鄰38-2號修繕工程簡式合約書、106年度新豐鄉內排水系統整建工程資料、公司所有帳戶資料明細2張、鄉長老宅拆除工程會計電腦列印資料、新竹市磐石里排水溝改善工程土石方運送證明、105年度區域排水改善工程土石方運送證明、行動電話4支(編號A2-30、A2-31、B1-1、C-2)、鄉長老宅107年5月19日報價單、會計電腦1台、「原有老房屋拆除工程」新竹縣○○鄉○○村0鄰00號工程報價單、筆記本、日曆本、新竹縣新豐鄉公所新鄉收字第810208號收據、民眾案件申請登錄表(107/1/23-107/7/16)、林修弘自述辦理掩埋場案件經過情形(檔案名稱:姓名-DOC)、107年4月請假代班表、新豐鄉清潔隊107年4月垃圾量統計表、電磁紀錄光碟1片、盧民峯107年4月9日切結書、存證信函、林修弘GOOGLE雲端相簿、新豐區域掩埋場進場放行條、新豐鄉公所收據、民眾案件申請登記表、新豐鄉公所動支經費請示單系統107年4月3日代清除代處理費紀錄,或與本案無關,或僅為本案相關之書證、物證(有關部分已影印在卷),並無證據可以證明為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所定違禁物、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亦查非應依職權沒收之物,爰俱不予宣告沒收。
(二)犯罪所得沒收部分: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犯罪所得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所指財產上利益,依立法理由所載,包括積極利益及消極利益,積極利益如:占用他人房屋之使用利益、性招待利益等,變得之孳息則指利息、租金收入;
消極利益如:法定應建置設備而未建置所減省之費用等。
②是本件依起訴書所載,同案被告徐茂淦、證人曾鳳紅及被告盧民峯暨玖富寶公司、父皇公司,因非法處理青埔子老宅之廢棄物,得減免處理廢棄物之成本,以新竹縣資源回收廢棄物清除商業同業公會回函所示之處理費用每公噸800元,以此計算如欲合法處理附表一青埔子老宅之廢棄物,成本為19萬2,824元【計算式:800×241.03=192824】,另被告盧民峯暨玖富寶公司、父皇公司、高雲祥、謝鎰誠就上開北埔土地所堆置營建混合廢棄物所節省之清除、處理費用則約52萬6,760元【計算式:800×658.45=526760】,此部分利益並不應扣除犯罪成本(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判決意旨參照)。
③又曹仁熊以90萬元之代價,委由高雲祥清除北埔土地廢棄物,被告盧民峯取得40餘萬元、被告高雲祥取得18萬元、被告謝鎰誠取得9000元等情,業據被告盧民峯、高雲祥、謝鎰誠供述在卷(見本院卷一第222頁)。
④然查:被告盧民峯、高雲祥、謝鎰誠已於本院審理期間,花費共計229萬1,200元之代履行費用委由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清運本案之廢棄物,已如前述,因此被告盧民峯、高雲祥、謝鎰誠已合法處理上開廢棄物,並支出相當之代價,衡情其犯罪所得已因其合法處理廢棄物而遭到剝奪,如仍沒收其因非法處理廢棄物所減免之利益,顯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應毋庸再就被告盧民峯、高雲祥、謝鎰誠之本案犯罪所得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郁仁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黃嘉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附 表一(青埔子老宅拆除工程產出之營建混合廢棄物):
┌──┬───┬─────┬─────┬───┬───┬───┐
│編號│駕駛 │所駕駛營業│車輛所屬公│每趟次│總載運│總載重│
│ │ │用大貨車車│司或行號 │載重(│趟次 │(公噸│
│ │ │號 │ │公噸)│ │) │
├──┼───┼─────┼─────┼───┼───┼───┤
│1 │范德興│AAH-136號 │樺研工程有│8.55 │18趟 │153.9 │
│ │ │ │限公司 │公噸(│ │公噸(│
│ │ │ │ │含車重│ │8.55 │
│ │ │ │ │17 公 │ │x18) │
│ │ │ │ │噸) │ │ │
├──┼───┼─────┼─────┼───┼───┼───┤
│2 │張峰樹│178-S2號(│同上 │4.73 │9趟 │42.57 │
│ │ │換牌後車號│ │公噸(│ │公噸(│
│ │ │:KED-2353│ │含車重│ │4.73 │
│ │ │號) │ │11 公 │ │x9) │
│ │ │ │ │噸) │ │ │
├──┼───┼─────┼─────┼───┼───┼───┤
│3 │許應年│AAH-310號 │東益實業有│6.29 │3趟 │18.87 │
│ │ │ │限公司 │公噸(│ │公噸(│
│ │ │ │ │含車重│ │6.29 │
│ │ │ │ │20 公 │ │x3) │
│ │ │ │ │噸) │ │ │
├──┼───┼─────┼─────┼───┼───┼───┤
│4 │林家宏│099-S2號 │弘揚開發工│8.35 │1趟 │8.35 │
│ │ │ │程有限公司│公噸(│ │公噸 │
│ │ │ │ │含車重│ │ │
│ │ │ │ │17 公 │ │ │
│ │ │ │ │噸) │ │ │
├──┼───┼─────┼─────┼───┼───┼───┤
│5 │陳文棋│063-R9號 │明發環保工│8.36 │1趟 │8.36 │
│ │ │ │程有限公司│公噸(│ │公噸 │
│ │ │ │ │含車重│ │ │
│ │ │ │ │17 公 │ │ │
│ │ │ │ │噸) │ │ │
├──┼───┼─────┼─────┼───┼───┼───┤
│6 │黃聖賢│AAG-191號 │聖賢企業社│8.98 │1趟 │8.98 │
│ │ │ │ │公噸(│ │公噸 │
│ │ │ │ │含車重│ │ │
│ │ │ │ │17 公 │ │ │
│ │ │ │ │噸) │ │ │
├──┴───┴─────┴─────┴───┴───┴───┤
│合計:33趟次(總載重241.03公噸) │
└──────────────────────────────┘
附 表二(北埔土地堆置之營建混合廢棄物):
┌──┬───┬─────┬─────┬───┬───┬───┐
│編號│駕駛 │所駕駛營業│車輛所屬公│每趟次│總載運│總載重│
│ │ │用大貨車車│司或行號 │載重(│趟次 │(公噸│
│ │ │號 │ │公噸)│ │) │
│ │ │ │ │ │ │ │
├──┼───┼─────┼─────┼───┼───┼───┤
│1 │許應年│AAH-310號 │東益實業有│6.29 │4車次 │25.16 │
│ │ │ │限公司 │公噸(│ │公噸(│
│ │ │ │ │含車重│ │6.29 │
│ │ │ │ │20 公 │ │x4) │
│ │ │ │ │噸) │ │ │
├──┼───┼─────┼─────┼───┼───┼───┤
│2 │梁修仁│510-S2號 │富億土木包│4.96 │5車次 │24.8 │
│ │ │ │工業有限公│公噸(│ │公噸(│
│ │ │ │司 │含車重│ │4.96 x│
│ │ │ │ │11 公 │ │5) │
│ │ │ │ │噸) │ │ │
├──┼───┼─────┼─────┼───┼───┼───┤
│3 │林家宏│099-S2號 │弘揚開發工│8.35 │14 車 │116.9 │
│ │ │ │程有限公司│公噸(│次 │公噸(│
│ │ │ │ │含車重│ │8.35 │
│ │ │ │ │17 公 │ │x14) │
│ │ │ │ │噸) │ │ │
├──┼───┼─────┼─────┼───┼───┼───┤
│4 │林忠德│AAH-223號 │同上 │5.27 │9車次 │47.43 │
│ │ │ │ │公噸(│ │公噸(│
│ │ │ │ │含車重│ │5.27 │
│ │ │ │ │11 公 │ │x9) │
│ │ │ │ │噸) │ │ │
├──┼───┼─────┼─────┼───┼───┼───┤
│5 │陳昇鉦│819-VK號(│群昇環境有│9.12 │5車次 │45.6 │
│ │ │換牌後車號│限公司 │公噸(│ │公噸(│
│ │ │:KLE-2963│ │含車重│ │9.12 x│
│ │ │號) │ │17 公 │ │5) │
│ │ │ │ │噸) │ │ │
│ │ ├─────┼─────┼───┼───┼───┤
│ │ │212-S2號 │同上 │8.35 │1車次 │8.35 │
│ │ │ │ │公噸(│ │公噸 │
│ │ │ │ │含車重│ │ │
│ │ │ │ │17 公 │ │ │
│ │ │ │ │噸) │ │ │
├──┼───┼─────┼─────┼───┼───┼───┤
│6 │林政威│212-S2號 │同上 │同上 │2車次 │16.7 │
│ │ │ │ │ │ │公噸(│
│ │ │ │ │ │ │8.35 x│
│ │ │ │ │ │ │2) │
├──┼───┼─────┼─────┼───┼───┼───┤
│7 │林達治│AAG-116 │聖德工程行│8.98 │4車次 │35.92 │
│ │ │ │ │公噸(│ │公噸(│
│ │ │ │ │含車重│ │8.98 │
│ │ │ │ │17 公 │ │x4) │
│ │ │ │ │噸) │ │ │
├──┼───┼─────┼─────┼───┼───┼───┤
│8 │鍾宇豪│600-TY號 │立闔開發有│8.13 │4車次 │32.52 │
│ │ │ │限公司 │公噸(│ │公噸(│
│ │ │ │ │含車重│ │8.13 │
│ │ │ │ │17 公 │ │x4) │
│ │ │ │ │噸) │ │ │
├──┼───┼─────┼─────┼───┼───┼───┤
│9 │李永炳│7H-391號 │永春企業社│6.75 │2車次 │13.5 │
│ │ │ │ │公噸(│ │公噸(│
│ │ │ │ │含車重│ │6.75 x│
│ │ │ │ │21 公 │ │2) │
│ │ │ │ │噸) │ │ │
├──┼───┼─────┼─────┼───┼───┼───┤
│10 │李洛鋆│KEC-2299 │尚佳工程行│8.7 公│6車次 │52.2 │
│ │ │號 │ │噸(含│ │公噸(│
│ │ │ │ │車重 │ │8.7 x │
│ │ │ │ │17 公 │ │6) │
│ │ │ │ │噸) │ │ │
├──┼───┼─────┼─────┼───┼───┼───┤
│11 │陳文棋│063-R9號 │明發環保工│8.36 │11 車 │91.96 │
│ │ │ │程有限公司│公噸(│次 │公噸(│
│ │ │ │ │含車重│ │8.36 │
│ │ │ │ │17 公 │ │x11) │
│ │ │ │ │噸) │ │ │
├──┼───┼─────┼─────┼───┼───┼───┤
│12 │李燕強│AAG-285號 │鼎杰實業有│8.23 │7車次 │57.61 │
│ │ │ │限公司 │公噸(│ │公噸(│
│ │ │ │ │含車重│ │8.23 │
│ │ │ │ │17 公 │ │x7) │
│ │ │ │ │噸) │ │ │
├──┼───┼─────┼─────┼───┼───┼───┤
│13 │彭偉君│103-S2號 │冠陞工程行│8.98 │4車次 │35.92 │
│ │ │ │ │公噸(│ │公噸(│
│ │ │ │ │含車重│ │8.98 │
│ │ │ │ │17 公 │ │x4) │
│ │ │ │ │噸) │ │ │
├──┼───┼─────┼─────┼───┼───┼───┤
│14 │黃聖賢│AAG-191號 │聖賢企業社│8.98 │6車次 │53.88 │
│ │ │ │ │公噸(│ │公噸(│
│ │ │ │ │含車重│ │8.98 │
│ │ │ │ │17 公 │ │x6) │
│ │ │ │ │噸) │ │ │
├──┴───┴─────┴─────┴───┴───┴───┤
│合計:84車次(總載重658.45公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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