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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冠宇
崔家修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並再開辯論,定民國一○九年三月三十日十四時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認被告施冠宇、崔家修所犯詐欺案件,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以外之罪,其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追加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2 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原認為適宜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9 年2 月24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受命法官於同日依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
二、茲因被告施冠宇、崔家修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所涉其他犯罪事實,先後另案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審理中,部分案件亦上訴第二審審理中等情,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在卷可稽,而檢察官原追加起訴被告2人部分所涉被害人共 12位,嗣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聲撤字第 1、13號撤回起訴書,僅撤回對車手即另案被告蕭宏洋所涉其中告訴人林米鈴、林淑芬、邱集香、李英豪、陳倉常、張家蓁、彭雅甄、被害人李王愛玲之起訴犯罪事實部分(蕭宏洋所涉部分已審結,現上訴第二審審理中),惟被告施冠宇、崔家修所涉被害人共12位之犯罪事實仍需再釐清。
又本院於辯論終結後,職權查得被告施冠宇就告訴人吳金環、林米鈴、高春蘭部分所涉犯罪事實,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42、2511號、108年度訴字第147、567、1041、1302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實因犯罪事實較為複雜,為求正確適法之裁判,保障當事人權益,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審判之,並再開辯論,以及定如主文後段所示準備程序期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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