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7,附民,347,2019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347號
原 告 林家正
訴訟代理人 吳錫銘律師
被 告 高士竤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6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等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高士竤被訴妨害家庭一案,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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