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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附民字第33號
107年度附民字第375號
原 告 薛櫻梅
被 告 朱一柏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7年度原金訴字第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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