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8,交易,161,2019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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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1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勝發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速偵字第86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竹交簡字第125 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蕭勝發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2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6 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猶不知悔改,於108 年1 月21日晚上5 、6 時許,在新竹市○區○○路0 段000 巷00弄00號住處飲酒後,其吐氣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仍於同日晚上7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上路。

嗣於同日晚上7 時40分許,行經新竹市聖軍路與尚濱路口時,因酒後注意力無法集中,不慎與曾炯燁所駕駛號碼ACM-3086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未致人受傷)。

嗣警據報到場處理並測試蕭勝發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8毫克而查獲。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108 年2 月20日繫屬本院,現由本院審理中。

惟被告已經於108 年3 月1 日死亡之情,分別有被告家屬蕭俊翔陳報狀所附死亡證明書、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證,證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恒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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