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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振泓
指定辯護人 蘇毓霖律師(義務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振泓因竊盜案件,於辯論終結後,提出已履行與告訴人黃逸柔、黃立文和解筆錄之證據資料。
足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事項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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