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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怡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6 年度偵字第709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 年度聲沒字第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adidas商標之鞋子壹雙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詹怡婷因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偵字第7091號案件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鞋子為仿冒商標權之商品,有鑑定報告書附卷可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㈠被告詹怡婷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以106 年度偵字第7091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而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之鞋子1 雙(保管字號:107 年度保字第27號)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等情,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2 份、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2份、樂購蝦皮有限公司民國106 年6 月6 日樂購蝦皮字第0170606010號函1 份、蝦皮拍賣網頁截圖3 張等件附卷可佐(見106 年度偵字第7091號卷第9 至11、13、18至21頁),足認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沒收之,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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