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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易字第10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權忠
選任辯護人 吳世敏律師
苗繼業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庭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湯淑嵐
書記官 劉文倩
通 譯 鄭敏郎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彭權忠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叄年,並應履行本院一○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五七號和解筆錄內容(如附件所示)。
二、犯罪事實要旨:彭權忠於民國106年2月間,在新北市○○區○○路○段000○00號13樓麒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麒飛公司)辦公室內,向麒飛公司負責人賴烱耀宣稱:其具有多年經營記憶體業務之經驗及技術,可為賴烱耀管理大陸地區公司之業務云云,賴烱耀因此在大陸地區深圳全額出資設立從事記憶體測試與固態硬盤等代工業務之鑫澤鼎資訊有限公司(下稱:鑫澤鼎公司),由第三人閆永峰擔任唯一顯名股東,並聘僱彭權忠擔任鑫澤鼎公司之負責人及總經理,為賴烱耀管理該公司及提供相關技術,賴烱耀且於106年2月14日匯款人民幣2萬元至賴建坤帳戶轉交彭權忠事務使用。
詎彭權忠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附表所示之犯罪方式,侵占附表「侵占標的」欄所載之貨款及獲利款項。
嗣賴烱耀察覺有異,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36條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提起公訴,檢察官高上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劉文倩
法 官 湯淑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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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 解 內 容 │ 案 號│
├──────────────┼───────┤
│被告彭權忠願給付告訴人賴烱耀│本院109年度附 │
│人民幣(下同)636,000元作為 │民字第357號和 │
│賠償,給付方式如下: │解筆錄 │
│(一)於民國109年9月10日前給付│ │
│ 100,000元。 │ │
│(二)其中520,000元,自109年10│ │
│ 月10日起至111年11月10日 │ │
│ ,於每月10日前給付20,000│ │
│ 元。 │ │
│(三)於111年12月10日前給付 │ │
│ 16,000元。 │ │
│(四)上開款項均匯入告訴人指定│ │
│ 之金融帳戶內(詳如和解筆│ │
│ 錄所載) │ │
└──────────────┴───────┘
【附表】
┌──┬────────────────┬─────┬────────┬────────┐
│編號│犯罪方式 │侵占標的 │告訴人付款時間、│證據 │
│ │ │ │金額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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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彭權忠稱:鑫澤鼎公司與「林總」就│人民幣16萬│106年4月12日成本│「告證3」:被告 │
│ │記憶體加工測試合作,向「林總」購│6718.75元 │支出人民幣3萬 │事後自行製作之「│
│ │入材料「美光L06B」共1,113個、「 │ │9,406.25元 │成品生產買賣」簡│
│ │Intel L06B」共1,312個,需匯款至 │ │ │易工作表。 │
│ │「林總」帳戶等語。嗣鑫澤鼎公司匯│ │ │ │
│ │款並就上開材料製成成品後,分別以│ │ │ │
│ │人民幣7萬6,518.75元、9萬200元出 │ │ │ │
│ │售,合計所得共16萬6,718.75元,彭│ │ │ │
│ │權忠收受上開款項後,以易持有為所│ │ │ │
│ │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 │ │ │ │
├──┼────────────────┼─────┼────────┼────────┤
│2 │彭權忠稱:鑫澤鼎公司向大陸籍人士│以向王全勝│1.106年5月18、19│1.「告證4」: │
│ │王全勝購入記憶體,欲加工販售,需│購入之記憶│ 日匯款美金5萬 │ HSBC匯豐銀行匯│
│ │匯款至王全勝帳戶等語。嗣嗣鑫澤鼎│體為材料製│ 9,000元、1萬 │ 款香港文件1份 │
│ │公司匯款並就上開材料製成成品,彭│成之成品 │ 1,000元(依匯│ (告訴人匯款美│
│ │權忠即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上│ │ 率6.42計算,約│ 金5萬9,000元、│
│ │開成品予以侵占入己,另行變賣以換│ │ 人民幣44萬9, │ 1萬1,000元)。│
│ │取現金。 │ │ 400元)。 │2.微信暱稱「浪人│
│ │ │ │2.106年9月15日匯│ -王總flash」者│
│ │ │ │ 款人民幣3萬元。│ 稱已收款項對話│
│ │ │ │ │ 紀錄1份。 │
│ │ │ │ │3.「告證9」:匯 │
│ │ │ │ │ 款畫面截圖1張 │
│ │ │ │ │ (匯款甘淑平之│
│ │ │ │ │ 中國工商銀行電│
│ │ │ │ │ 子銀行回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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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彭權忠稱:鑫澤鼎公司向大陸籍人士│以向蕭順遙│106年9月9日匯款 │1.「告證5」:告 │
│ │蕭順遙購入記憶體,欲加工販售,需│購入之記憶│美金3萬1,841元(│ 訴人匯款至匯豐│
│ │匯款至蕭順遙帳戶等語。嗣嗣鑫澤鼎│體為材料製│依匯率6.42計算,│ 香港分行之匯款│
│ │公司匯款並就上開材料製成成品,彭│成之成品 │約人民幣20萬 │ 畫面截圖1張( │
│ │權忠即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上│ │4,419.22元) │ 匯款美金3萬 │
│ │開成品予以侵占入己,另行變賣以換│ │ │ 1,841元)。 │
│ │取現金。 │ │ │2.微信暱稱「逍遙│
│ │ │ │ │ 中國」者稱已收│
│ │ │ │ │ 款項對話紀錄1 │
│ │ │ │ │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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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彭權忠稱:鑫澤鼎公司向大陸籍人士│新臺幣11萬│106年9月9日匯款 │1.「告證6」:告 │
│ │汪永安購入1,000個測試架,需匯款 │6,160元 │人民幣9萬5,000元│ 訴人匯款至汪永│
│ │人民幣9萬5,000元至汪永安帳戶等語│ │至汪永安中國工商│ 安中國工商銀行│
│ │。鑫澤鼎公司購入上開測試架後,彭│ │銀行帳戶。 │ 之匯款畫面截圖│
│ │權忠將其中330個測試架,擅以每個 │ │ │ 1張(匯款人民 │
│ │新臺幣352元之價格出售予亞思有限 │ │ │ 幣9萬5,000元)│
│ │公司,合計新臺幣11萬6160元,彭權│ │ │ 。 │
│ │忠收受上開款項後,以易持有為所有│ │ │2.「告證12」:出│
│ │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 │ │ │ 售測試架予亞思│
│ │ │ │ │ 數位電子有限公│
│ │ │ │ │ 司之發票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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