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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意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8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意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曾意雯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曾意雯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48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381號刑事判決書、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44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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