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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易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建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8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案被告蔡建鋒所犯過失傷害案件,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原認為適宜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8 年5 月15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因被告嗣已履行本院108 年度交附民字第32號和解筆錄之內容完畢,告訴人乃具狀撤回告訴,是本院認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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