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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訴字第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克宸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復按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不論該自白是否於法院訊問時所為,如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即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 點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吳克宸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審酌被告於偵查程序自白犯罪(偵卷第41頁反面),揆諸全案卷證,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瑩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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