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譚憲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8年度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大麻油膠囊柒拾陸顆(毛重共計陸拾捌點肆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憲兵指揮部新竹憲兵隊暨新竹市警察局於民國107 年6 月間,查獲被告譚憲聰運輸第二級毒品等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 年11月21日以107 年度偵字第8673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
惟扣案之含有四氫大麻酚、大麻成分之大麻油膠囊,係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40條第2項自明,而四氫大麻酚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又刑法上得單獨宣告沒收之物,係以違禁物為限,若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譚憲聰於107 年6 月5 日,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查獲非法運輸第二級毒品,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大麻油膠囊1 罐(毛重共計68.48 公克)。
前揭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867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稽,並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
而被告因上開案件所扣案之大麻油膠囊76顆,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 /MS)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於107 年8 月22日所出具之草療鑑字第1070800305號鑑定書附卷足參(偵字卷第38頁),堪認本件扣案之大麻油膠囊1 罐,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違禁物,為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不問屬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