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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莃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8 年聲沒字第11號,偵查案號:107 年度偵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於民國106 年6 月20日查獲本件被告彭莃捷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25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處分書1 份在卷足稽。
惟查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Y 」商標名稱圖樣之便當盒12件、碗2 件、筷子1 件、湯匙1 件及仿冒「DORAEMON」商標名稱圖樣之便當盒7 件、蓋子1 件、保溫瓶1 件、碗2 件、筷子1件、湯匙1 件均係專科沒收之物,請依首揭法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二、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先後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均自105 年7 月1 日生效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亦即105 年7 月1 日前已施行之特別刑法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自105 年7 月1 日起原則上不再適用。
惟商標法第98條已於105 年11月30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修正公布,於同年12月14日經行政院以院臺經字第1050048185號函公布自同年12月15日施行,修正後之規定為:「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立法理由並謂:「104 年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增訂沒收專章規定,且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規定,上開刑法修正條文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惟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刪除現行條文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為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另配合刑法第38條用語,將『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以資明確。」
,可見商標法第98條乃係因應刑法沒收章節施行後所為之修正,為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合先敘明。
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標章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彭莃捷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 年3 月31日以107 年度偵字第25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1 份、扣押物品收據1 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扣押物品收據1 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3 份、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1 份、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1 份、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1 份及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1 份附卷足佐,足認附表所示之物均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沒收之,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附表:
┌──┬──────┬───────────┬───────────────┐
│編號│商標名稱 │商 標 權 人│扣案仿冒侵害商標商品名稱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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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ELLO KITTY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仿冒HELLO KITTY 便當盒1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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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HELLO KITTY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仿冒HELLO KITTY 便當盒1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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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HELLO KITTY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仿冒HELLO KITTY 碗2 件 │
├──┼──────┼───────────┼───────────────┤
│4 │HELLO KITTY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仿冒HELLO KITTY 筷子1 件 │
├──┼──────┼───────────┼───────────────┤
│5 │HELLO KITTY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仿冒HELLO KITTY 湯匙1 件 │
├──┼──────┼───────────┼───────────────┤
│6 │DORAEMON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仿冒DORAEMON 便當盒7 件 │
│ │ │份有限公司 │ │
├──┼──────┼───────────┼───────────────┤
│7 │DORAEMON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仿冒DORAEMON 蓋子1 件 │
│ │ │份有限公司 │ │
├──┼──────┼───────────┼───────────────┤
│8 │DORAEMON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仿冒DORAEMON 保溫瓶1 件 │
│ │ │份有限公司 │ │
├──┼──────┼───────────┼───────────────┤
│9 │DORAEMON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仿冒DORAEMON 碗2 件 │
│ │ │份有限公司 │ │
├──┼──────┼───────────┼───────────────┤
│10 │DORAEMON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仿冒DORAEMON 筷子1 件 │
│ │ │份有限公司 │ │
├──┼──────┼───────────┼───────────────┤
│11 │DORAEMON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仿冒DORAEMON 湯匙1 件 │
│ │ │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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