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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10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均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3月10日所為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沈均坪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3 月10日108 年度易字第1044號第一審判決,嗣經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109 年7 月10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嗣該裁定已於109 年7 月17日合法送達於被告,此有本院裁定1 份、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參,惟其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已逾補正期間,依首開說明,顯屬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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