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8,竹簡,1148,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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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簡字第1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右晨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97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右晨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右晨係役齡男子,其於民國103 年11月28日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現改制為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核准出境就學,依規定應於其就學最高年齡當年12月31日前返國服役,嗣林右晨於107 年已逾其出境國外就學限制年齡,仍屆期未歸,經新竹市東區區公所於107 年5 月8 日以東民字第1070007326號函催告其應於文到6 個月內返國接受徵兵處理,上開函文於同年月10日送達其出境時之新竹市○區○○路0000巷00號戶籍址,另亦於同日送達居住同址之其母親徐桂娥,復經徐桂娥轉告林右晨上情,而為其所知悉,詎林右晨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基於妨害兵役之犯意,知悉上開函文之返國催告內容後,仍拒不依限返國。

再經新竹市東區區公所以東民字第0000000000號徵兵檢查通知書,通知林右晨應於108 年3 月18日接受兵役體檢,上開通知書經新竹市東區區公所於108 年1 月11日對林右晨公示送達,並由徐桂娥於108 年1 月15日領取,然林右晨屆期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新竹市政府告發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㈠證人即被告之母徐桂娥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他字第2698號卷【下稱他卷】第33頁至其背面)。

㈡新竹市東區妨害兵役案件調查報告書1 份(見他卷第5 頁)。

㈢被告之移民署入出境資料清單、出境日期103 年11月28日資料、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各1 份(見他卷第6 頁、第7 頁、第27頁至第28頁)。

㈣新竹市東區區公所107 年5 月8 日東民字第1070007326號函影本1 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2 份(見他卷第8 頁至第9 頁、第10頁至第11頁)。

㈤新竹市東區區公所108 年1 月11日東民字第1080000907號公示送達公告(含附件公示送達人員名冊)影本1 份、公告欄黏貼公告照片1 張、證人簽收東民字第1080000598號徵兵檢查通知書收據影本1 份(見他卷第13頁至第14頁、第12頁、第15頁)㈥新竹市東區108 年3 月18日臺大新竹分院未到檢名冊1 份(見他卷第16頁)。

㈦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個人兵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見本院卷第25頁、第29頁)。

㈧綜上,本案事證業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及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

又此罪係於役齡男子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之際即已成立,而役齡男子嗣後於徵兵檢查無故不到,實為其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行為之必然結果,而屬其犯罪狀態之繼續,況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係於91年6 月26日修正時所增列予以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而不另論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亦構成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役齡男子徵兵檢查無故不到部分,尚有未洽,附此敘明。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意圖避免徵兵處理,以役齡前出國在國外就學為由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妨害國家之徵兵及公民履行義務之公平性,損及潛在之國防動員兵力,所為實有非是,惟念及其前未有何論罪科刑暨執行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見本院卷第31頁),其素行尚稱良好,並兼衡其為博士之智識程度、現在國外就業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啓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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