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簡字第8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真忠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60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真忠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犯罪事實所載之網路社團「新竹大小事(政治圈)」之成員達4,000名以上,並補充「Facebook搜尋列印頁面1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真忠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三、爰審酌被告縱與告訴人因政治立場不同,亦應以理性方式討論,被告捨此不為,公然漫罵告訴人,所為自屬不當,另考量被告犯後坦白承認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得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6015號
被 告 王真忠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真忠於民國108年3月31日12時9分許,以「王真忠」帳號登入facebook臉書網站,在該網站之網路社團「新竹大小事(政治圈)」,因與胡仁堃之政治立場不合,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公眾可得觀覽之該社團網頁上對胡仁堃留言:「臺灣不養賣國賊」、「屬你妹」、「死共匪」、「幹你娘」等語,足以貶損胡仁堃之人格。
二、案經胡仁堃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王真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胡仁堃於警詢之證述。
(三)臉書網頁截圖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請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係因告訴人在上開臉書社團中主張「台灣是屬於中國的一部份」等語刺激,致其氣憤難耐,而以不當言語辱罵告訴人,又其犯後坦承犯罪,態度良好等刑法第59條各款所列情狀,科以適當之刑度。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劉得為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曾佳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