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8,聲,1141,2019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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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41號
聲明異議人

被 告 呂紹仰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執行命令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卷附之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呂紹仰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 年6 月24日桃院祥韶字第108 年度司執字第00000 號執行命令聲明不服,然此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核發之禁止收取、清償命令,並非檢察官就本院諭知裁判所為執行之指揮,依照前開規定,本件聲明異議並不適法,聲明異議人如有不服,自應向該法院為之,始符合法律之規定,逕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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