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8,聲,1154,2019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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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興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8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興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興祥因犯侵占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漏載之處,業經本院補充,詳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侵占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該案號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

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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