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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柏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柏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柏超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1、2之犯罪日期容有誤載及漏載,業經本院補充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持有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轉讓第二級毒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及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餘則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受刑人已於民國108 年8月1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 紙附卷可參,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參照)。
是本件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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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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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幫助詐欺取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持有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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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
│ │ ├────────┴────────┤
│ │ │編號2、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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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9月9日 │105年11月1日至同│105年11月2日18時│
│ │ │年月2 日22時50分│許 │
│ │ │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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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5年度 │新竹地檢105年度 │新竹地檢105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346號 │毒偵字第2260號 │毒偵字第22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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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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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310│106年度竹北簡字 │106年度竹北簡字 │
│事實審│ │號 │第153號 │第1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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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6年2月9日 │106年5月22日 │106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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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310│106年度竹北簡字 │106年度竹北簡字 │
│判 決│ │號 │第153號 │第1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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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6年3月7日 │106年7月3日 │106年7月3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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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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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竹地檢106年度 │新竹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227號 │
│ │執字第1371號 │(已執畢) │
│ │(已執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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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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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妨害自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恐嚇危害安全罪)│(販賣第二級毒品)│(成年人對未成年 │
│ │ │ │人轉讓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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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7月 │
│ │ │(共2罪) │ │
│ │ ├────────┴────────┤
│ │ │編號5、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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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年11月1日 │①104年3月至同年│104年3月間某日 │
│ │ │ 6 月間之某日 │ │
│ │ │②104年3月至同年│ │
│ │ │ 6 月間除①以外│ │
│ │ │ 之某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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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6年度 │新竹地檢104年度 │新竹地檢104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緝字第114號 │偵字第9139號 │偵字第91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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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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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771│105年度訴字第145│105年度訴字第145│
│事實審│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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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7年1月19日 │107年1月15日 │107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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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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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771│105年度訴字第145│105年度訴字第145│
│判 決│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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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7年2月21日 │107年2月21日 │107年2月21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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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否 │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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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竹地檢107年度 │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045號 │
│ │執字第1634號 │(刑期自107.10.24至110.04.23) │
│ │(刑期自107.07.24│ │
│ │至107.10.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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