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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俊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8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諭因犯失火燒燬其他物件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毀損、贓物、傷害及失火燒燬其他物件罪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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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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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毀棄損壞 │ 贓物 │ 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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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拘役55日 │拘役30日 │拘役5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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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年2月16日 │106年2月16日 │106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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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雲林地檢106 年度│雲林地檢106 年度│新竹地檢106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747、3088│偵字第1747、3088│偵字第10424號 │
│ │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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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雲林地院 │ 雲林地院 │ 新竹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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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546│106年度訴字第546│107年度竹東簡字 │
│事實審│ │號 │號 │第1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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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6年12月12日 │106年12月12日 │107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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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雲林地院 │ 雲林地院 │ 新竹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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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546│106年度訴字第546│107年度竹東簡字 │
│判 決│ │號 │號 │第1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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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7年1月8日 │107年1月8日 │107年10月1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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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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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94號 │新竹地檢107 年度│
│ │編號1、2定應執行拘役75日 │執字第5829號 │
│ │ │編號3、4定應執行│
│ │ │拘役80日 │
│ ├─────────────────┴────────┤
│ │新竹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197號 │
│ │編號1至4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
│ │(已執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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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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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毀棄損壞 │失火燒燬其他物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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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拘役40日 │拘役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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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年7月1日 │106年12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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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6年度 │新竹地檢107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0424號 │偵字第7710號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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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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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7年度竹東簡字 │107年度易字第944│ │
│事實審│ │第116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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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7年8月31日 │108年4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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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臺灣高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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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7年度竹東簡字 │108年度上易字第 │ │
│判 決│ │第116號 │111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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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7年10月1日 │108年7月8日 │ │
│ │確定日期│ │(上訴不合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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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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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竹地檢107 年度│新竹地檢108年度 │ │
│ │執字第5829號 │執字第4269號 │ │
│ │編號3、4定應執行│(尚未執行) │ │
│ │拘役80日 │ │ │
│ ├────────┤ │ │
│ │新竹地檢108 年度│ │ │
│ │執更字第197號 │ │ │
│ │編號1至4定應執行│ │ │
│ │拘役120日 │ │ │
│ │(已執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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