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采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8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采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采儒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附 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2000元│罰金新臺幣2000元│罰金新臺幣2000元│
│ │(共3罪) │ │ │
│ ├────────┤ │ │
│ │定應執行罰金新臺│ │ │
│ │幣4000元 │ │ │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11月28日 │107年12月3日 │107年11月21日 │
│ │107年12月2日 │ │ │
│ │107年12月4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8年度 │新竹地檢108年度 │新竹地檢108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17號等 │偵字第2373號 │偵字第3260號 │
├───┬────┼────────┼────────┼────────┤
│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8年度竹東簡字 │108年度竹東簡字 │108年度竹東簡字 │
│事實審│ │第56號 │第76號 │第101號 │
│ ├────┼────────┼────────┼────────┤
│ │判決日期│108年4月3日 │108年4月29日 │108年6月27日 │
├───┼────┼────────┼────────┼────────┤
│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8年度竹東簡字 │108年度竹東簡字 │108年度竹東簡字 │
│判 決│ │第56號 │第76號 │第101號 │
│ ├────┼────────┼────────┼────────┤
│ │判 決│108年5月10日 │108年6月30日 │108年7月30日 │
│ │確定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服 │ 是 │ 是 │ 是 │
│ 勞役之案件 │ │ │ │
├────────┼────────┼────────┼────────┤
│備 註│新竹地檢108年度 │新竹地檢108 年度│新竹地檢108年度 │
│ │罰執字第94號 │罰執字第139號 │罰執字第158號 │
│ │(已執畢) │(已執畢)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