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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俊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8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俊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俊毅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4 之犯罪日期容有誤載,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竊盜、幫助詐欺取財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餘則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受刑人已於民國108年8月14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 紙附卷可參,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參照)。
是本件如附表編號3 至編號13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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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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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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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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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
│ ├─────────────────┴────────┤
│ │編號1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新竹地院107年度聲字 │
│ │第526號) │
│ ├──────────────────────────┤
│ │編號1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新竹地院108年度聲字 │
│ │第2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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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年6月5日晚間 │106年6月30日凌晨│106年7月2日上午7│
│ │11時59分許 │2時56分許 │時59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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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6年度 │新竹地檢106年度 │新竹地檢106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7096號等 │偵字第7096號等 │偵字第7096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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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901│106年度易字第901│106年度易字第901│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6年10月31日 │106年10月31日 │106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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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901│106年度易字第901│106年度易字第901│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判 決│106年11月27日 │106年11月27日 │106年11月27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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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否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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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竹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560號 │新竹地檢106 年度│
│ │(108年執更字第481號) │執字第5561號(108│
│ │刑期自106.11.27至110.01.14 │年執更字第481號)│
│ │(羈押113日) │刑期自106.11.27 │
│ │ │至110.01.14(羈押│
│ │ │1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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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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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幫助詐欺取財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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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編號1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新竹地院107年度聲字 │
│ │第526號) │
│ ├──────────────────────────┤
│ │編號1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新竹地院108年度聲字 │
│ │第2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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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年5月15日 │106年7月15日下午│106年6月29日下午│
│ │ │5時許 │3時15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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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6年度 │新竹地檢106年度 │新竹地檢106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7983號 │偵字第8595號 │偵字第103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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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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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6年度竹東簡字 │106年度易字第 │106年度竹東簡字 │
│事實審│ │第239號 │1022號 │第2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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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6年12月4日 │107年1月18日 │106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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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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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6年度竹東簡字 │106年度易字第 │106年度竹東簡字 │
│判 決│ │第239號 │1022號 │第2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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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7年1月2日 │107年2月12日 │107年1月22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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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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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竹地檢107 年度│新竹地檢107 年度│新竹地檢107 年度│
│ │執字第983號(108 │執字第1653號(108│執字第1654號(108│
│ │年執更字第481號)│年執更字第481號)│年執更字第481號)│
│ │刑期自106.11.27 │刑期自106.11.27 │刑期自106.11.27 │
│ │至110.01.14(羈押│至110.01.14(羈押│至110.01.14(羈押│
│ │113日) │113日) │1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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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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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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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 │ ├────────┴────────┤
│ │ │編號8至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
│ ├────────┴─────────────────┤
│ │編號1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新竹地院108年度聲字 │
│ │第2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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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年7月18日16時│106年7月14日凌晨│106年7月15日凌晨│
│ │50分許 │3時35分許 │4時47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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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6年度 │新竹地檢106年度 │新竹地檢106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9843號 │偵字第9506號等 │偵字第9506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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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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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7年度竹東簡字 │107年度易字第122│107年度易字第122│
│事實審│ │第101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7年6月29日 │107年8月16日 │107年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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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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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7年度竹東簡字 │107年度易字第122│107年度易字第122│
│判 決│ │第101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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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7年7月23日 │107年9月17日 │107年9月17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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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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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竹地檢107 年度│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760號 │
│ │執字第4512號(108│(108年執更字第481號) │
│ │年執更字第481號)│刑期自106.11.27至110.01.14 │
│ │刑期自106.11.27 │(羈押113日) │
│ │至110.01.14(羈押│ │
│ │11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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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10 │ 11 │ 12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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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編號8至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 │
│ ├─────────────────┴────────┤
│ │編號1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新竹地院108年度聲字 │
│ │第2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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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年7月7日凌晨4│106年7月27日晚上│106年5月17日12時│
│ │時許至5時許 │9時24分許 │32分至同日13時22│
│ │ │ │分許之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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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6年度 │新竹地檢106年度 │新竹地檢107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9506號等 │偵字第9506號等 │偵字第72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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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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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122│107年度易字第122│107年度易字第911│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7年8月16日 │107年8月16日 │107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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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122│107年度易字第122│107年度易字第911│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判 決│107年9月17日 │107年9月17日 │107年10月31日 │
│ │確定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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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760號 │新竹地檢108 年度│
│ │(108年執更字第481號) │執字第542號(108 │
│ │刑期自106.11.27至110.01.14 │年執更字第481號)│
│ │(羈押113日) │刑期自106.11.27 │
│ │ │至110.01.14(羈押│
│ │ │113日) │
└────────┴─────────────────┴────────┘
┌────────┬────────┬────────┬────────┐
│ 編 號 │ 13 │ │ │
├────────┼────────┼────────┼────────┤
│ 罪 名 │ 竊盜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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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年6月25日上午│ │ │
│ │5時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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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7年度 │ │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2037號 │ │ │
├───┬────┼────────┼────────┼────────┤
│ │法 院│ 新竹地院 │ │ │
│ ├────┼────────┼────────┼────────┤
│最 後│案 號│108年度竹簡字第 │ │ │
│事實審│ │646號 │ │ │
│ ├────┼────────┼────────┼────────┤
│ │判決日期│108年6月1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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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 │
│ ├────┼────────┼────────┼────────┤
│確 定│案 號│108年度竹簡字第 │ │ │
│判 決│ │646號 │ │ │
│ ├────┼────────┼────────┼────────┤
│ │判 決│108年7月1日 │ │ │
│ │確定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 │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新竹地檢108 年度│ │ │
│ │執字第4346號,接│ │ │
│ │續108 年執更字第│ │ │
│ │481 號之後執行,│ │ │
│ │刑期自110.01.15 │ │ │
│ │至110.05.1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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