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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王重博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7 年度簡上字第3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為維護法律上之權益,需要申請本院107 年9 月26日、11月7 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供進行資料整理,提出本院民事庭(107 年度簡上字第135 號治股)作為攻防之用;
108 年1 月31日上述民事庭法官要求提供刑事庭光碟資料。
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影本作業要點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另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者,亦須依前述規定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就具體個案審酌其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正當合理關連性,而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當事人如僅陳稱為訴訟需要,而未具體敘明法院審理有何程序違背或法院筆錄疏漏等等,必須藉由法庭錄音光碟之交付,始足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即與前開規定要件不符,應駁回其聲請。
三、經查,聲請人以前開理由聲請交付前開期日之錄音光碟云云,惟查,被告當日之陳述,本院書記官應已翔實紀錄,聲請人自可閱覽影印該日筆錄,聲請人僅空言進行民事案件之攻防為由,並未具體敘明法院審理有何程序違背或法院筆錄疏漏等等,必須藉由法庭錄音光碟之交付,始足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再者,經本院向前開民事案件承審法官確認並無於108 年1 月31日開庭時,要求被告提供刑事庭錄音光碟,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參。
綜上,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7 年9 月26日、11月7 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不合,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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