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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64號
原 告 余許淑惠
被 告 陳宗源
晁岳揚
林昌
賴俊凱
林海謙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180 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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