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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易字第7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紹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70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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