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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易字第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浤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撤回對被告之告訴,爰命再開辯論,另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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