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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簡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敬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8 月10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羅萬振」應更正為「黃敬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羅萬振」,係顯然之錯誤,應更正為「黃敬一」。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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