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9,單禁沒,45,202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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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9 年度執聲字第686號,偵查案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1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為0.4324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俊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147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69公克(106年度安字第712 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 年毒偵字第147 號偵查卷第30頁)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被告黃俊智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147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稽,並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

而被告於民國106 年10月19日18時48分許,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疑似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為0.69公克,淨重為0.4356公克,驗餘淨重為0.4324公克,保管字號:106 年度安字第712 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 年毒偵字第147 號偵查卷第30頁),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定,其鑑定結果為:結晶1 包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該療養院出具之鑑驗書1 份在卷可查(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 年毒偵字第147 號偵查卷第32頁),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

綜上,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前開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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