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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連天琦
被 告 魏誌汶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9年度竹交簡字第50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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