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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麥至軒
被 告 蔡宏明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7 年度簡上字第150 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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