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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高健祐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對於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高健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檢具聲請再審之原判決繕本及證據,逾期未補正將予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高健祐請求刑事再審,並未附具聲請再審之原判決繕本(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及證據,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者,本案再審即不合法,將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湯淑嵐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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