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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吳德洋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9 年度訴緝字第2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聲請具保狀所載(如附件)。
二、聲請人即被告吳德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9日裁定羈押。
茲被告前因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460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確定而移送執行後,目前已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在監執行中,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度執公字第6544、6545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查。
是聲請人已非本院羈押之被告,所請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江宜穎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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