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9,聲,926,202007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10號
第926號
第927號
聲 請 人 蘇文吉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聲 請 人
即被 告 蘇媛熙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緝字第503 、505 號)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書狀所載。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

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

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蘇媛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且有卷內資料附卷可稽,足認聲請人即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犯罪嫌疑重大,審酌聲請人即被告經本院通緝到案,另案亦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通緝之紀錄,有事實足認聲請人即被告有逃亡之虞,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109 年3 月20日予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6 月20日延長羈押在案。

聲請人等雖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被告本案因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9 年7 月16日將被告移送上級審審理,有臺灣高等法院押票影本在卷可參,是本案審判中之羈押狀態已不存在,聲請人等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