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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何玄鴻
被 告 彭瑀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玄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何玄鴻因被告彭瑀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於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之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而被告所犯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8 日以107 年度易字第58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嗣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通知被告到案執行,惟傳、拘無著,復函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代為拘提,亦拘提未獲;
另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仍未見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有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1307號刑事裁定、收受訴訟案款通知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新竹地檢署109 年3 月2 日函、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製作之報告書及蒐證照片、桃園地檢署109 年7 月3 日函暨所附報告書、臺中地檢署109 年5 月26日函暨所附報告書、具保人及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憑。
且具保人及被告目前均未在監在押,亦有其等之在監在押紀錄表附卷可佐,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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