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9,聲,974,202007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宗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宗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宗軒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9月、5年3月及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7月1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1年度竹簡字第121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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