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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昭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昭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昭丞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7月1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50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5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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